進出口商品免驗辦法(試行)[method 0f exemption from inspection for import&export commodities(for trial implementation)] 簡稱<免驗辦法>.于1990年4月1日開始實行。是<商檢法)的配套實施辦法。該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經收貨人、發貨人申請人.國家商檢部門審查批準,可以免于檢驗。申請免驗的商品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1)在國際上獲質量獎(未超過三年時間)的商品。(2)經國家商檢部門認可的國際有關組織實施質量認證,并經商檢機構檢驗質量長期穩定的商品。(3)連續三年出廠合格率及商檢機構檢驗合格率百分之百,并且沒有質量異議的出口商品。(4)連續三年商檢機構檢驗合格率及用戶驗收合格率百分之百.并且獲得用戶和消費者良好評價的進口商品。‘免驗辦法)還規定,進出口一定數量限額內的非貿易性物品。申請人可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批件、證明及有關材料。直接向國家商檢部門申請核發免驗批件;對進出口展品、禮品及樣品,由所在地商檢機構憑申請人提供的有關證明批準免驗。涉及安全、衛生及有特殊要求的商品不能申請免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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