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于2021年9月13日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注冊登記和備案企業信用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51號,以下簡稱《辦法》),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無論是較原237號令還是6月出臺的《征求意見稿》都有很大幅度的修訂,不僅是個別用詞或是定義上的微調,更對管理理念和今后監管重點有了方向上的明確和定位。
一、修訂背景及修訂主要內容
這部分內容不屬于本文主要部分,但鑒于文章的完整性,還是需要加入這部分框架,讀者可以移步海關總署網站(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70/302272/3873245/index.html)查閱。
二、從《辦法》中感受到的利好
(一)海關企業信用再次認證間隔延長
第十九條海關對高級認證企業每5年復核一次。企業信用狀況發生異常情況的,海關可以不定期開展復核。
這點利好顯而易見,海關高級認證企業紛紛拍手叫好。但跨度長容易使人產生倦怠感,企業日常管控非但不能放松,還得加強合規管控,定期自查,按照海關高級認證企業通用標準和單項標準(暫未出臺)自我約束。海關高級認證企業因違規(發生《辦法》第二十二條)調整為失信企業的或者下調為常規企業(《辦法》中未有述及,具體標準視單項標準而定)的,海關企業信用可以隨時啟動等級復核機制。
(二)建立修復機制
第七條海關企業信用修復機制,依法對企業予以信用修復。
第二十六條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失信企業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并且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海關書面申請信用修復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修復機制實施的對象為信用等級降為失信企業且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申請信用修復的進出口企業提供的申請資料經審核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海關應當自收到企業信用修復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準予信用修復決定;如不申請信用修復或不滿足信用修復條件的進出口企業,則需要持續在兩年內未發生應被認定為失信情形的,海關才能對失信企業作出信用修復決定。
(三)明確救濟措施
第二十五條企業對海關擬認定失信企業決定或者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提出陳述、申辯的,應當在收到書面告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海關書面提出。海關應當在20日內進行核實,企業提出的理由成立的,海關應當采納。
納入失信企業或者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內非海關一言堂,企業可以通過正當途徑向海關提出書面陳述、申辯。企業應當利用這個難得的時機發聲,為企業爭取正當利益。
三、關于“嚴重失信主體”
在研讀《辦法》的過程中,有人認為《辦法》不再實施違法聯合懲戒制度,至少在條款中表述的不清晰,出現對于“失信違法懲戒”有不同的理解。較237號令、《征求意見稿》,《辦法》不再把因刑事犯罪被列入國家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企業列入海關認定的失信企業;同時在海關企業信用認定的失信企業管理措施中,也對“國家有關部門實施的失信聯合懲戒措施”予以取消,《辦法》中對失信企業的管理措施僅保留了四項。
從《辦法》出臺的背景、意義來看,“誠信守法便利、失信違法懲戒、依法依規、公正公開”是《辦法》最基本的立腳點,取消聯合懲戒與《辦法》出臺背道而馳;之所以取消相關“失信聯合懲戒措施”,筆者認為是原規定對“失信聯合懲戒”措施的實施覆蓋面過于寬泛導致。《辦法》出臺是為了鼓勵失信企業通過合法渠道提升信用水平,除了《辦法》明確的幾種需實施聯合懲戒措施、危害程度深的情形外,失信企業可以通過信用修復或者整改完善后達到的信用恢復,體現了海關的寬容和仁慈。
《辦法》第二十三條“失信企業存在下列情形的,海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將其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一)違反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規定、進出口化妝品監督管理規定或者走私固體廢物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二)非法進口固體廢物被海關行政處罰金額超過250萬元的。”中,對需要實施聯合懲戒的情形進行了明確,并且對于實施聯合懲戒的失信企業,會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中。列入該名單內的企業,后果是很嚴重的,不但不能盡早地申請信用修復,同時還將被依法依規追究刑事責任或被處以罰金。
四、食品、化妝品等企業需合規經營
對于食品、化妝品的進出口企業,一旦被列入失信企業,就有可能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其社會危害性是巨大的。《辦法》的出臺,再次給這些企業敲響警鐘。筆者查閱了《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規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2021版)《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匯總了如下幾個違規事項,建議相關企業可以自查以下環節是否有不合規的操作情形,并予以改善:
(一)對照《辦法》第二十二條,進行自查;
(二)對照下表進行自查:
五、好制度就是這樣的
縱觀《辦法》,對海關高級認證企業、失信企業提出了認定標準、管理措施,但是未對常規企業有任何條款的規定,體現了對“海關高級認證企業”和“失信企業”,分別實施便利或者嚴格的海關管理措施。對于海關高級認證企業的規定,較237號令與《征求意見稿》,取消了具體的海關高級認證企業終止、中止的情形;對于失信企業的規定,其中管理措施也僅保留了四項,取消“不予免除查驗沒有問題企業的吊裝、移位、倉儲等費用”“不適用匯總征稅制度”“除特殊情形外,不適用存樣留像放行措施”“國家有關部門實施的失信聯合懲戒措施”等管理措施。筆者認為,此次《辦法》出臺,用了大篇幅明確了失信企業的認定標準、管理措施、修復機制、移出條件、移出程序及救濟措施,可見,海關將對失信企業提升信用建設意識、完善失信企業合規制度建設上下功夫,只有失信企業少了,合規企業多了,才能落實國家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要求,才能循序漸進提升整個國家的誠信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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