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4日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同意在廊坊等33個城市和地區設立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的批復(國函〔2022〕126號)
同意在廊坊市、滄州市、運城市、包頭市、鞍山市、延吉市、同江市、蚌埠市、南平市、寧德市、萍鄉市、新余市、宜春市、吉安市、棗莊市、濟寧市、泰安市、德州市、聊城市、濱州市、菏澤市、焦作市、許昌市、衡陽市、株洲市、柳州市、賀州市、宜賓市、達州市、銅仁市、大理白族自治州、拉薩市、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等33個城市和地區設立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名稱分別為中國(城市或地區名)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
綜合試驗區著力在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b2b)方式相關環節的技術標準、業務流程、監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設等方面探索創新,研究出臺更多支持舉措。實行對綜合試驗區內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貨物按規定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等支持政策,企業可以選擇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對經所在地海關確認符合監管要求的綜合試驗區所在城市(地區)自動適用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試點政策,支持企業共建共享海外倉。
參考: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試點政策:可以開展網購保稅進口(海關監管方式代碼1210)業務。
1210:跨境電子商務網購保稅.境內個人或企業通過經海關認可的電子商務平臺實現交易并通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進出的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境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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