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已于2020年12月11日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跟著進口報關代理一起來看下,需要上海進口報關代理歡迎來電咨詢。
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民法典所涉相關法律規范的清理要求,海關總署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監管辦法》等3部規章進行修改,具體內容如下: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19號公布,根據海關總署令第235號、第240號、第243號修改)作如下修改:
將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經海關批準并辦理有關手續,加工貿易貨物可以抵押。”
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工作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242號公布)作如下修改:
將第十二條修改為:“海關統計監督結果可以作為評估海關業務運行績效、實施風險管理的依據。”
三、對《口岸艾滋病預防控制管理辦法》(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96號公布,根據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39號、海關總署令第238號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四條、第十一條中的“主管海關”修改為“直屬海關”。
(二)將第五條中的“邊防檢查機關”修改為“移民管理部門”,將“共同做好口岸艾滋病預防控制及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監控工作”修改為“共同做好口岸艾滋病預防控制及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工作”。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四)刪除第八條。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海關對已發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應當進行流行病學調查,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詢服務。”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入境人員,在入境時應當配合接受海關的流行病學調查和相應的醫學指導。”
(七)將第九條、第十條中的“含艾滋病檢測結果的”刪除。
(八)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中的“主管海關按照監測工作規范開展艾滋病的監測工作”修改為“直屬海關按照監測工作規范組織開展艾滋病的監測工作”。
(九)刪除第十七條。
(十)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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