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出口時,都會附帶一些配件,安裝用工具,導線,螺絲,備件等。這些配件種類繁多,但價值很小。在出口報關時,一般都在報關單上注明含配件一批,詳見清單。隨附配件要列成詳細的清單,作為隨附單證向海關申報。
但是有些配件是必須單獨申報的,主要是涉及出口許可證的貨物和危險貨物。例如鍍膜機常見的配件“冷卻劑”(雪種),屬于危險品,也需要申辦出口許可證。自動車間內的自動滅火裝置,往往帶有高壓氣瓶,是危險貨物,需要報檢和符合條件的危險貨物包裝。還有更常見的鋰電池,根據不同規格,也有可能屬于危險貨物。上述配件就不能列入配件清單內,而是要在報關單上單列申報,還要符合出口監管條件。否則小小的配件有可能造成大的違規事件,得不償失。
安徽某電動車生產企業以一般貿易的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一批電動高爾夫車,經海關查驗,實際貨物除電動高爾夫車以外,有未申報油漆數量為20桶,油漆應歸入商品編號3208909000,價值人民幣800元;有未申報鋰電池,數量為1塊,應歸入商品編號8507600010,價值人民幣7000元。
油漆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涉及出口檢驗,當事人未申報出口檢驗。當事人將法定檢驗的出口商品未經檢驗,擅自出口。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三)項之規定。
油漆和鋰電池屬于危險貨物,油漆的聯合國編號為un1263,危險貨物類別3;鋰電池的聯合國編號為un3480,危險貨物類別9。當事人未向海關申請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且該批貨物不屬于國際規章豁免使用危險貨物包裝的情形。當事人使用未經海關鑒定的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理由及依據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
海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對當事人將法定檢驗的出口商品未經檢驗擅自出口的行為進行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使用未經海關鑒定的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行為也進行了處罰。
上述案例中,毫不起眼的配件造成了大麻煩,影響企業的誠信記錄。如果覺得為一點點配件而去申請許可證,做危包鑒定太不值得,也可以和客戶協商去除這部分的配件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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