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詐騙
1990年,孟加拉遭受水災,該國通過港商與中國糧油進出口公司上海公司簽訂了一份8千噸大米的買賣合同,c.i.f價約為170萬美元。信用證開出后,港商將全套制作精美的單證在日本一家銀行順利結匯,提 單由巴西一家班輪公司簽發,承運船名為“羅里達”號。然而,“羅里達”號卻一直未往孟加拉卸貨。后經調查發現,其實在簽單日該船尚在 歐洲營運。結果,孟加拉政府自認倒霉付出170萬美元加上一大筆律師費。
有人要問,銀行在結匯時不是要審單嗎?國際商會ucp400規定,銀 行審查文件時,只要文件表面相符,就須放款。換言之,對文件詐騙, 銀行不承擔任何責任。在英國,銀行即便明知文件是虛擬假的,也無權 拒付。該規定源自1983年的“united city merchants v. royal bank of canada”。當時,在該案中,當受益人到銀行結匯時,銀行發現實際裝運期較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期晚,因而拒付。但第二天,同樣單證議 付時卻發現提單日期已符合l/c的裝運期,銀行以文件詐騙為由,確認 拒付,雙方隨即對簿公堂。貴族院認為上述情況有兩種可能:1.打字時,將日期錯打;2.船長簽錯。貴族院最后判定,除非銀行能證明受騙人參與欺詐,否則銀行無權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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