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交通部直屬海運局、航運公司及地方所屬航運部門的船舶(簡稱航運部門)運送各級郵政機構(簡稱郵政部門)交運的郵件,均按本規定辦理。
第二條 郵件包括下列各項:
1.信函、明信片、報紙、雜志、印刷品、盲人讀物;
2.每件不超過15公斤的郵政包裹;
3.國際同件(函件及包裹重量以國際慣例為準);
4.郵政通信專用物品(簡稱郵政公物)。
第三條 為了運送上述郵件,郵政部門要求在定期班輪包用運郵專間時,航運部門應在船舶許可的情況下,按照郵政部門的實際需要,供給裝卸方便的專用艙位。運郵專間的容積如需變更,經雙方同意,得予調整。運郵專間不能容納的郵件,郵政部門應于班輪開航之前一日提出申請,在船上易于照顧與起卸的地方,撥給普通艙位,作為額外郵件,委托航運部門代運。
未設運郵專間的船只,航運部門應在船上選擇保管安全和裝卸方便的地方,劃定運郵艙間,裝運郵件。郵政部門將郵件封成袋、捆,于開航前提出交運噸位,申請托運,但當天出版的趕班報紙、雜志,航運部門應隨到隨收。
各地輪渡運郵,隨到隨運,不辦理上述申請手續。
第四條 郵件運費,按下列規定核算:
1.設有運郵專間的班輪,其運郵專間及押運員工作室以房間所占容積(1.133立方米折合1噸),照該輪單程航次,按一級貨運運價包艙計費;交船方代運的額外郵件,按六級貨運運價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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